4月1日下午,镇江市冬泳协会在市体育局举行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工作,高义刚当选为冬泳协会会长。
据了解,镇江市冬泳协会成立于2007年,从成立之初的少数冬泳爱好者发展到今天的500多人,并拥有292名全国注册会员。经过十年冬泳人的不懈努力,镇江市冬泳协会正以蓬勃向上的态势不断向前发展,先后参与协办了多项全国重大体育赛事及华东地区冬泳邀请赛冬泳论坛等多项重大活动,市体育局、民政局先后多次授予协会多项荣誉,同时,镇江市冬泳协会也是全市为数不多的4A级俱乐部。镇江市冬泳协会现已成为群众体育运动的一面旗帜,并在全省仍至华东地区的冬泳届都享有良好的声誉。
为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协会规章》,并通过全体会员代表投票进行了换届选举,推选出新的冬泳协会理事会理事、监事。
体育局局长戚亚新和和副调研员王锡炳向新一届冬泳协会理事会成员颁发了聘任书。
当选的冬泳协会会长高义刚代表新一届理事会对冬泳协会的未来发展蓝图做了详细的报告,他表示:“镇江冬泳将发挥团结、正气、奉献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让镇江冬泳健康有序的发展,积极参加国内冬泳的各类赛事,促进各方面的交流,推动镇江冬泳发展的提升,让镇江冬泳成为全民健身的名片。
会上,市体育局局长戚亚新对新当选的理事会表示祝贺,充分肯定了上一届协会所做的工作,并对协会规范发展提出了具体希望和要求。戚亚新表示:“本届的会议是我参加过的最规范的换届大会,换届传承的非常好,冬泳协会是全市体育协会的标杆,希望冬泳协会会员为镇江体育事业做出了更大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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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冬泳协会第三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圆满成功
点击: 1004910 回复: 15 镇江市冬泳、铁人三项协会
镇江市冬泳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高义刚
男
1969.6
镇江广电报社
何恒龙
男
1952
退休
马国定
男
1963.11
金山公园
沙启强
男
1959.12
口腔医院
陈联军
男
1962.3
科海广告公司
孔林
男
1962.4
自由职业
张放
女
1978.3
市谏壁抽水站管理处
毛笔韵
男
1957.11
退休
李清泉
男
1969.2
省电三公司
朱宏斌
男
1971.5
自由职业
郜晓秋
男
1954.9
自由职业
杜宏生
男
1958.6
市节能监察中心
黎红
女
1968.3
市档案局
张志庚
男
1953.11
退休
朱玉兰
女
1956.3
退休
庞开友
男
1965.2
峰华酒业
徐淮
男
1964.3
市大东造纸厂
罗文虎
男
1961.7
江苏科技大学医院
梁东生
男
1963.5
江苏科技大学柴油机厂
熊坚
男
1985.3
民生银行镇江支行
居学其
男
1964.1
广电局中波发射台
荆建康
男
1965.12
镇江海事局
镇江市冬泳协会第三届监事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顾俊生
男
1952.10
退休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高义刚
男
1969.6
镇江广电报社
何恒龙
男
1952
退休
马国定
男
1963.11
金山公园
沙启强
男
1959.12
口腔医院
陈联军
男
1962.3
科海广告公司
孔林
男
1962.4
自由职业
张放
女
1978.3
市谏壁抽水站管理处
毛笔韵
男
1957.11
退休
李清泉
男
1969.2
省电三公司
朱宏斌
男
1971.5
自由职业
郜晓秋
男
1954.9
自由职业
杜宏生
男
1958.6
市节能监察中心
黎红
女
1968.3
市档案局
张志庚
男
1953.11
退休
朱玉兰
女
1956.3
退休
庞开友
男
1965.2
峰华酒业
徐淮
男
1964.3
市大东造纸厂
罗文虎
男
1961.7
江苏科技大学医院
梁东生
男
1963.5
江苏科技大学柴油机厂
熊坚
男
1985.3
民生银行镇江支行
居学其
男
1964.1
广电局中波发射台
荆建康
男
1965.12
镇江海事局
镇江市冬泳协会第三届监事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顾俊生
男
1952.10
退休
镇江市冬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镇江市冬泳协会
。
第二条
本团体是团结全市冬泳运动工作者、冬泳运动爱好者、热心或支持冬泳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而结成的,促进、协调全市冬泳体育运动发展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冬泳体育活动,促进冬泳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为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冬泳运动友好交流服务,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体育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镇江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镇江市体育局
。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镇江市经折巷1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冬泳协会会员进行常年冬泳锻炼;
(二)开展冬泳运动对健康、祛病、锻炼意志、陶冶情操的学术讨论和研究;
(三)与外省市冬泳协会开展交流活动;
(四)开展冬泳体育项目的培训与竞赛;
(五)组织冬泳相关运动的训练工作,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全省的比赛活动;
(六)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促进冬泳运动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关心、喜爱并愿意参与体育活动;
4.年龄在18-79周岁之间;
5.有一定的游泳基础。
(二)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体检证明;
3.经协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试游泳技术水平;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二)团体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可有偿使用冬泳场地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冬泳活动,同时以自身的行动,扩大冬泳运动的影响力,推动冬泳活动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计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以内。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4 月 1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o-border-top-alt:solid windowtext .5pt;mso-border-left-alt:solid windowtext .5pt; mso-border-alt:solid windowtext .5pt;padding:0cm 5.4pt 0cm 5.4pt;height:27.35pt'> 退休
本帖最后由 晨雨 于 17-5-16 11:16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镇江市冬泳协会
。
第二条
本团体是团结全市冬泳运动工作者、冬泳运动爱好者、热心或支持冬泳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而结成的,促进、协调全市冬泳体育运动发展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冬泳体育活动,促进冬泳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为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冬泳运动友好交流服务,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体育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镇江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镇江市体育局
。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镇江市经折巷1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冬泳协会会员进行常年冬泳锻炼;
(二)开展冬泳运动对健康、祛病、锻炼意志、陶冶情操的学术讨论和研究;
(三)与外省市冬泳协会开展交流活动;
(四)开展冬泳体育项目的培训与竞赛;
(五)组织冬泳相关运动的训练工作,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全省的比赛活动;
(六)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促进冬泳运动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关心、喜爱并愿意参与体育活动;
4.年龄在18-79周岁之间;
5.有一定的游泳基础。
(二)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体检证明;
3.经协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试游泳技术水平;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二)团体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可有偿使用冬泳场地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冬泳活动,同时以自身的行动,扩大冬泳运动的影响力,推动冬泳活动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计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以内。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4 月 1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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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晨雨 于 17-5-16 11:16 编辑
冬泳一家亲,精彩继续!
乐享冬泳,拥有一个温馨的冬泳大家庭,在这里,您会收获健康和友谊!感谢为镇江冬泳奉献的人!
感谢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泳友!
感谢每位泳友的热情、理解和包容!
冬泳,我们乐在其中!
冬泳,我们一直在路上!
我们期待更多泳友加入冬泳行列!
本帖最后由 Sportsmann 于 18-4-28 11:55 编辑
乐享冬泳,拥有一个温馨的冬泳大家庭,在这里,您会收获健康和友谊!感谢为镇江冬泳奉献的人!
感谢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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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泳,我们乐在其中!
冬泳,我们一直在路上!
我们期待更多泳友加入冬泳行列!
本帖最后由 Sportsmann 于 18-4-28 11:55 编辑